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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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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4-21 10:26:21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南腾频建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细分诉你方因工伤待遇支付引发的劳动争议(兴劳人仲案〔2025〕9号),本委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现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5550元;核减10000元,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55550元;

    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3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护理费2550元。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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